核心提示: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顺序和逐栏以及全部联次一
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开具发*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顺序和逐栏以及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专用章;发*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和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开具发*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和发*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领购簿和发*;对不符合规定的发*,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发*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