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家庭每月人均收入低于标准保障线,并具有深圳户口。
3、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持非农业户籍的,可直接向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持农业户籍的,原则上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