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代理(什么是代理商)
今天(5月25日)上午9:30,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数码博主张某某名誉权侵权案,在成都互联网法庭“云开审”,原、被告双方通过互联网连线的形式,向法庭陈述观点。
原告代理律师:恶意发布虚假评论 误导其他消费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在发言中表示,被告数码博主张某某作为知名互联网大V,并非网络普通用户,其在电子数码领域的认知度和判断能力超过一般大众,公开言论具有一定导向性,应该受到更高义务的约束。
原告认为,被告数码博主张某某的偏向性言论,具有主观恶意,捏造散布了虚假信息,引得大量微博用户点赞、评论、转发,误导了其他不特定网页浏览者,造成原告商业信誉严重受损,品牌社会评价降低,被告理应承担责任。
被告代理律师:消费者有权对产品和服务进行批评评论
针对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在庭审现场发表的观点,被告数码博主张某某的代理律师予以了回应,他表示,被告答辩人自2012年起购买过大量原告的产品,是原告品牌的“粉丝”,是网络大V,也是一名“忠实的消费者”,消费者有权对生产者经营者的产品进行批评和评论。被告答辩人没有侵害小米公司名誉权的客观行为,而原告也未能就其主张的损失提供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