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条有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由此可见,为实现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权人便成为了抵押权人,当债务人到时候不能履行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条有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由此可见,为实现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权人便成为了抵押权人,当债务人到时候不能履行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