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刑事诉讼管辖的特征包括两点:
1、主体的多元性。民事诉讼管辖、行政诉讼管辖的主体是惟一的,仅仅指法院;但是刑事诉讼管辖的主体包括侦查机关、控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具有多元性的特点。
2、适用的强制性。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对某些案件的管辖有一定的选择权,但是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管辖都不具有选择权和处分权,这是由刑事诉讼追究、惩罚犯罪的活动特点所决定的。
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