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私自制作发*监制章、发*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