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31日,17周岁的小胡经朋友介绍向张某借款3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借给小胡人民币30000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还款日期为2015年9月31日一次性还清,同时,合同还对违约责任和其他事项作了约定。那么,小胡与张某签订的该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呢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所以说,本案中,如果小胡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那么其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不是,因为其还不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其父母的同意或追认,如果小胡的父母不同意或者不予追认的,那么该借款合同则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