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2、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3、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4、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5、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6、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7、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