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师法》颁布之前,我国的教师从属于干部系列。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是把教师作为知识分子的一部分,因而也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来看待。对于教师的身份定位,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英国、法国、日本等国,把教师尤其是中小学教师规定为国家公务员。其主要依据是把教育看作是国家兴办的公共事业,教师受国家委托执行国家意志,按国家的教育计划和培养目标教育下一代,执行的是国家公务。也有一些国家或地区把教师看作是一个普通的劳动者,或自由职业者。我国长期以来把教师作为干部编制序列来定位,也含有准公务员性质。但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条例》,已经明确规定教师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教师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一法律地位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是一种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