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分险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补缴日期为2011年7月(包含)之后的保险费时,按照补缴金额分险种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计算规则为: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滞纳金。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征收滞纳金,一般都针对参保单位未按时缴费。针对个体参保人员,如果没有按时缴费,一般没有征收滞纳金,但如果跨年度欠费必须补缴滞纳金。
对于社保没有按时缴纳的,在补缴费用时,除了需要补缴所欠本金,另外还要补缴欠缴本金在欠缴期间的利息。补缴利息只针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利息额度根据银行当年的利率计算得出,补缴利息也有一定的计算方法,由电脑自动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