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
1、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2、注册会计师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也不允许注册会计师以个人名义受理业务。
3、注册会计师因故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时,必须办理转所手续。
对于跨省转所的注册会计师,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转所手续:
1、应由调入所开出商调函,征得调出所同意后,先到调入所所在地省级协会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2、调入所所在地省级协会审查同意后,应开出同意调入的函,再到调出所所在地省级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转出手续。
3、调出所所在地省级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转所申请、调出所对申请人的书面鉴定、调入所的申请报告等材料审查同意后,应在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变更登记”栏注明“同意调出”的字样,加盖省级协会印章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