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婚姻双方对婚前的财产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