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效力是指公司解散作为一种法律事实状态所引起的相关法律关系的变化。公司解散效力的分类有:1.公司即将消灭,依法必须进入清算程序;如果是合并分立导致的解散,也必须依法处理现有的债权债务。2.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不得继续经营业务,只能在清算范围内从事活动。3.在解散过程中,由清算组接管公司代表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行使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力。4.未到期的公司的债权债务视为已到期,由清算组进行清理。5.对公司解散之前享有权利的人可以主张相应的权利,直至起诉公司。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