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