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本位指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中,公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权利本位”概括地表达了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的特征。
权利本位特征:
1、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
2、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
3、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
4、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公民有权利去作为或不作为。
义务本位,乃以义务为法律之中心观念,义务本位的立法皆系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且民刑责任不分。目的在于对不同身份的人规定不同的义务,以维护身份秩序。
义务本位论也称为“义务重心论”,是关于权利义务关系三种观点之一,另外两种是权利本位论和权利义务本位论。其主张在于强调义务的重要性,从实效上来说,义务更加重要,主要通过义务性规范来实现社会控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