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实施办法》,属于民政部门救助的残疾人,是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无固定收入、不符合当地低保条件,持有县及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精神残疾,一级盲、二级盲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员。当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区为340元/月),可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经乡镇、区民政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则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护理补贴,按照农村每人每月50元,城镇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具体情况应当向当地民政部门、残联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