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其证明效力较弱,如果能够与其他有效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一个证据链条证明事实情况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
《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其证明效力较弱,如果能够与其他有效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一个证据链条证明事实情况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
《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