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即年终奖的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拓展资料:
2018年12月27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而是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的规定,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还是按照实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月份加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