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存根联和发*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2、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具体咨询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