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2、申请时上一年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标准:1人户低于35321元;2人户低于64755元;3人户低于88303元;4人及以上家庭低于105963元。家庭资产净值标准:1人户低于18万元;2人户低于33万元;3人户低于46万元;4人及以上家庭低于60万元。
3、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房产产权转移(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优惠政策。
在广州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上五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