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至第4条,以及《婚姻法》第46条来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有:
(1)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其他人格利益。
(2)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
(3)隐私利益。
(4)死者人格利益。
(5)特定身份权。包括荣誉权;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6)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其适用要件是:对象承载重大感情寄托且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因侵权而致永久性毁损、灭失,具有不可逆转型;权利人只能以侵权为诉讼时才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