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是原处理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
2、第八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3、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4、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5、第八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6、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