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
2、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3、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
4、文字表示与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5、评标委员会改正后请投标人签字确认,作为投标书的有效组成部分。
6、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