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
如果没有经过收养法程序的,收养不成立,属于违反收养法的行为。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
如果没有经过收养法程序的,收养不成立,属于违反收养法的行为。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