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支总额分成。即把地方组织的全部收入,按照总额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成,分成比例是根据中央批准的地方年度财政支出总额占财政收入总额的百分比确定的。总额分成法简单易行,中央和地方的利益捆在一起,收入增长呈水涨船高之势。但总额分成易出现分成比例的确定不规范、随意性大,难于确定的合理之情形。在总额分成方式下,还可实行超收分成和增收分成,它是对超收部分或增收部分另定分成比例,给地方以较高的留成率,以鼓励地方组织收入的积极性。这是一种边际分成方法,对地方来说收入是递增的,而对中央的边际分成比例是递减的,使中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逐年下降。
2、收入分类分成。即把收入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在平衡地方财政收支时,首先用地方固定收入与地方正常支出相抵,不足支出时,划给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再不足,划给调剂分成收入。收入分类分成办法特点也是中央与地方利益均站。但该体制容易造成地方与关心分成收入,忽视不分成收入,影响收入计划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