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材料:
1、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
2、权利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签字;
3、撰写《变更说明书》;
4、作品样本,应与原登记时所提交一致;
5、如权利人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需要出示由工商部分出具变更证明或由公安局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
【法律依据】
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3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