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第67条、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犯罪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虽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而传唤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因而可以被认定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构成自首。
依据《刑法》第67条、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犯罪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虽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而传唤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因而可以被认定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构成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