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公有住房使用权可以转让。已购公有住房转让时,可以不征得原售房单位同意。公房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全部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是指由国家以及企事业单位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单位,国家和单位通过适当收取租金或者无偿的方式提供给职工或者居民使用。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公房使用权可以转让,但不得损害产权人的利益。公房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换应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已购公有住房转让后,原售房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而在实际生活中,之所以有这样的福利分房,其实是国家或是单位对承租人住房消费的一种补贴,也体现了承租人劳动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