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保证债务债权人承)

发布日期:2024-06-06 13:17:38     手机:https://m.xinb2b.cn/wenda/news504909.html    违规举报
核心提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是:1、承担责任者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2、享有权利一般保证的保证中保证人享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是:

1、承担责任者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2、享有权利

一般保证的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之债

一般保证的保证保证之债的期间则属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在债权人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后该保证之债则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本文地址:https://wenda.xinb2b.cn/news504909.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

推荐图文
推荐问答知道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违规举报  |  蜀ICP备18010318号-4  |  百度地图  | 
Processed in 0.081 second(s), 91 queries, Memory 0.4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