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约的效力有哪些(要约到达电文数据)

发布日期:2024-11-05 21:28:56     手机:https://m.xinb2b.cn/wenda/news517688.html    违规举报
核心提示:《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一规定采取了世界各国通行的“到达主义”立场。依到达主义,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何谓到达?应作广义解释:(1)到达受要约人与到达代理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合同要约的效力有哪些

《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一规定采取了世界各国通行的“到达主义”立场。依到达主义,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何谓到达?应作广义解释:

(1)到达受要约人与到达代理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到手到达”与“非到手到达”(送达受要约人所能实际控制之处所,如信箱);

(3)数据电文要约的到达。

《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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