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单位集资房是有产权的,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以集资房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企事业单位对集资房拥有处置权,可以将集资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企业到期若不能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变卖抵押物偿还贷款。购买集资房实际上是购买房屋的使用权,其使用权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房产所有权人的资信情况。
集资房的土地使用性质是属于国家划拨,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性质是出让,所以如果想对集资房进行交易买卖的话是需要将土地使用性质从划拨改为出让,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然后才能拿到土地使用证,拿到土地使用证后才能办理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