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的贷款银行相关要求,借款人务必要为抵押物办理保险,重要的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团体住房存款管理方法》第25条的规则:“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署前携带房屋保险或许委托存款人代办有关保险的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存款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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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来说,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多数对保险比较困惑,他们不晓得这种保险制度是为贷款双方提供保障的国际惯例,所以往往并不情愿接受保险。
一般情况下,存款银行通常都要求抵押人到其认可的保险公司携带抵押物财富保险及存款信誉保险,并明白存款银行是保险的第一受害人,同时要求保险期不得短于存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借款的全部本息额;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承当;抵押时期保险单由存款银行保管;在借款合同执行时期,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或撤销保险,否则存款银行有权代为投保,保费由抵押人承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