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价格事务所评估后,上法院去起诉。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相关证据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单、债权确认函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