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提交二寸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两张;
2、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复印件,交验原件;
3、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4、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或有关部门认证):
①申请个人旅游签证,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无接待单位的,须提供能够保证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现钞、旅行支票、汇票单据、现金卡等,每天按100美元计算);
②申请团体旅游签证,原则上不予受理。对有不可抗力原因的,可申请与实际情况相应有效期限的零次团体签证,只能申请一次,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③申请团体签证分离,分离人员可申请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零次签证,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④丢失团体签证申请补发,可申请与原签证停留期限相同的零次签证,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和本次入境的团体签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