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由此支付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一般是不予报销的。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应由肇事者承担医疗费用等侵权责任。
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