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力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