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房共同居住人认定有以下情况:
1、承租人已故,但租赁证上的名字一直未改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产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依据是合同法229条如果租赁人死亡,在租赁期内该户共同居住人有权要求继续按原租约履行。依据是民通意见119条第1款因此在承租人已故情况下是可以由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的。
2、使用权非个人财产所以不能继承使用权不能继承,但是因为使用权带来的收益是可以继承的。
3、可以理解为将使用权房屋出售给开发商从而将现金变为承租人遗产。如果从法律上理解,就是因为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发生了产权变更从而危及了承租人的租赁利益,因此对侵犯承租人的这部分利益给予补偿或者赔偿。换到房屋拆迁就是因为侵犯了租房者的承租权利而依法给予拆迁补偿或者安置回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