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代称太守为大尹。多见于三言两拍。太守是中国战国至秦朝时期郡守的尊称。隋后太守不再是正式官名,仅用作刺史或知府的别称。明清则专称知府。故在明朝,“太守”、“大尹”都是知府的别称,非正式官名,代指州府最高行政长官。
2、据古代正史职官志(百官志)记载,东汉末年,州从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州最高长官称“州牧”,以掌一州军民。隋代,州最高长官称“刺吏”或太守,唐宋时正式设立与知州平级的府级地方长官“知府事”。
3、元朝废府设路,路一级的地方长官为达鲁花赤,只在散府设有“知府”的官职,是达鲁花赤的属官之一。
4、明朝大致恢复宋制,才最后有了以“知府”为名的地方官职。
5、知府,掌一府之政令,总领各属县,凡宣布国家政令、治理百姓,审决讼案,稽察奸宄,考核属吏,征收赋税等一切政务皆为其职责。
6、知府地位相当于现今一个地级市的市长,同知则为副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