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①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
②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③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④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户籍证明,如受害人系农村户口,最好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
⑤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
⑥被扶养人与受害人系近亲属的证明,以及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⑦其他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以上证据材料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相应增减,并按民事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给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