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二)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四)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
(五)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
(六)举办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
(七)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八)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较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九)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或方案。
(十)有2名以上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
(十一)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
(十二)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