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允许变更子女抚养费: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的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变更的。
2、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的。
3、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
5、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再婚,孩子的继父或者继母愿意全部承担孩子抚养费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